第二节
·创新性智力成果具有共享性(可复制性),而物具有天然排他性。
·知识产权的特性:
1、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(排他性):对于物而言,物上权利通常依附于物上,所以对于物权中强调占有(只有指动产),“物在呼唤他的主人”,物权反对对物的侵夺和损害。对于知识产权而言,则反对他人擅自使用创新性智力成果的行为。如表演权。它强调的是一种禁止性权利。物权通过客体排他实现,知识产权客体可共享,但是权利具有专有性、排他性,通过控制物体保护权利做不到。
2、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:所有权离不开物的有形外壳,它可根据物体判断权利所在,但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共享性,不具有有形的外壳。
(1、 不能根据客体所在判断;2、不能根据载体物判断权利所在)
(画的展览与音响出租――物权与知识产权之交叉)
3、 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
4、 时间性(具有法定时间性)
5、 地域性(同一个作品在不同国家受到的保护不同)
6、 知识产权受到的限制
(财产权利为中心,客体创新性,智力成果共享性)
·知识产权法:调整各种创新性智力成果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。
包括:1、权利取得:a、客体;b、权项;c、主体;d、程序和条件
2、权利利用:a、许可;b、转让
3、权利消灭
4、权利的保护
·知识产权法的特点:
1、 是私法(但包括很多公法内容)
2、 是实体法(但包括很多程序法的内容)
3、 是国内法(但具有强烈的国际性)
4、 以成文法为主


